(2016)浙07民终4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吴生梧与张顺鱼、季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顺鱼,吴生梧,季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顺鱼,女,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生梧,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审被告:季金生,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上诉人张顺鱼因与被上诉人吴生梧、原审被告季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6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张顺鱼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顺鱼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6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林军审 判 员 韦红平代理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