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5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江西九峰纳米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九峰纳米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25民催1号申请人:江西九峰纳米钙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690975912K。法定代表人:江家潮,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斌祥,江西九峰纳米钙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申请人江西九峰纳米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7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江西九峰纳米钙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营业部签发的汇票编号为104****2/238****5、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贰零壹陆年零壹月零柒日、出票人江西九峰纳米钙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西科越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九峰纳米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西九峰纳米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清武审 判 员 郑美蓉代理审判员 肖春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帅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二百二十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第二百二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第四百五十三条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四百五十四条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