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1023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与被告吴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吴某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571号原告郝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校某,男,汉族,商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吴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吴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6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郝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郝某承担。审判员  李有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熊际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