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3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葛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葛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3947号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58603031H,住所地无锡市蠡园开发区景宜路28号-6。主要负责人:任鸿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凌斐,北京市百瑞(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奇,北京市百瑞(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葛俊。本院在审理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称物业公司)诉被告葛俊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物业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物业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