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民终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林泽苗与林仰毫、黄惠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仰毫,林泽苗,黄惠如,林妙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民终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仰毫,男,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53X。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闯法,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扬,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泽苗,女,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947。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锡兴,广东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键镁,广东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惠如,女,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原审被告:林妙吟,女,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586。上诉人林仰毫因与被上诉人林泽苗、原审被告黄惠如、林妙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5103民初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5103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重审。林仰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 桦代理审判员 刘建荣代理审判员 陈 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国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