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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雷慧娟诉被告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街洞村18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慧娟,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街洞村18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1366号原告:雷慧娟,女,1990年4月17日,住郴州市苏仙区。被告: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街洞村18组。代表人:雷云华,该组组长。原告雷慧娟诉被告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街洞村18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雷慧娟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慧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慧娟撤诉。案件受理费606.25,减半收取303.12元,由原告雷慧娟负担。审判员  邓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