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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7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蒋超与黄忠仁、韦武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超,黄忠仁,韦武才,谭文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7执8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蒋超。被执行人黄忠仁。被执行人韦武才。被执行人谭文丹。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蒋超申请与黄忠仁、韦武才、谭文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忠仁、韦武才、谭文丹应支付给申请人蒋超木材款488486元,负担申请执行费722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谭文丹、韦武才、黄忠仁的财产分别进行了查证,均反馈称查无被执行人有财产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谭文丹、韦武才、黄忠仁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蒋超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1227执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中   华审判长 黄   中   华审判员 赵国立审判员赵国立审判员 黄  绍  新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秋玉书记员罗秋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