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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许传丰与广厦湖北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传丰,广厦湖北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696号申请执行人:许传丰,1973年1月3日。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医院附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0********。申请执行人许传丰与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定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定劳仲裁字(2016)2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40000元。申请执行人许传丰与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本案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骏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