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屠春夫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强,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屠春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49-2号申请人:李志强。被申请人: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深圳路14-6号。法定代表人:吴耿荣,董事长。被申请人:屠春夫。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了(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49-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相应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继续查封。依照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晓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竞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