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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屠春夫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强,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屠春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49-2号申请人:李志强。被申请人: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深圳路14-6号。法定代表人:吴耿荣,董事长。被申请人:屠春夫。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了(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49-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相应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继续查封。依照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晓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竞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