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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胡先保与高琛、蚌埠市爱诺法赛地板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先保,高琛,蚌埠市爱诺法赛地板经营部,邢军,谭建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463号原告:胡先保,男,汉族,1974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高琛,男,汉族,1973年8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蚌埠市爱诺法赛地板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一区3栋108,110号。被告:邢军,男,汉族,1977年6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谭建容,女,汉族,1978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胡先保与被告高琛、蚌埠市爱诺法赛地板经营部、邢军、谭建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胡先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9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先保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崔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宏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