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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5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浙江吉润汽车有限公司与北仑区新碶刘家香食品店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吉润汽车有限公司,北仑区新碶刘家香食品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5082号原告:浙江吉润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503509310)。住所地: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矸镇恒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安聪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力非,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郝红香,该公司职工。被告:北仑区新碶刘家香食品店。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高凤路***号嵩山加贝产购物广场*楼*号。负责人:刘善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吉润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仑区新碶刘家香食品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吉润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吉润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吉润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仑区新碶刘家香食品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吉润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丁澍淼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