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财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高邮亚普塑业有限公司与四川新世纪医用高分子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邮亚普塑业有限公司,四川新世纪医用高分子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财保164号申请人高邮亚普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委托代理人成杰,扬州中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新世纪医用高分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望平街2号望平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曹恩民。申请人高邮亚普塑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新世纪医用高分子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33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新世纪医用高分子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33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国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厉爱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