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3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庞晓凯与被告霍城县亚新国贸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晓凯,霍城县亚新国贸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3民初2618号原告:庞晓凯,现住霍城县。被告:霍城县亚新国贸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霍城县清水河镇国贸市场内。法定代表人:于东,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晓凯诉被告霍城县亚新国贸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庞晓凯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晓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晓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庞晓凯承担。审判员 李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玮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