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4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于某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4772号原告于某,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李某,女,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原告于某诉被告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立案。本院在审理永杰诉被告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士娟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杰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志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伟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