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3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宜昌博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武斌、向秀珍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博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武斌,向秀珍,谭整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390-1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博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大道180号。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820251-8。法定代表人周志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斌,男,汉族,1965年1月7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向秀珍,女,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谭整风,男,汉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受理执行的宜昌博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武斌、向秀珍、谭整风买卖合同一案,依据生效的(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390号执行裁定书,确定:一、武斌、向秀珍支付宜昌博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61000元,机械设备占用费172167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以上合计243167元;二、谭整风对武斌、向秀珍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武斌、向秀珍、谭整风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0元,以上共计263167元,同时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848元,以上合计267015元,并依法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亦兵审判员 刘小云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孔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