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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秦俊与梁振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俊,梁振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624号申请执行人秦俊。被执行人梁振富。本院在执行秦俊与被执行人梁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秦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鹿民二初字第607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5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1514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县金融部门及公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5)鹿民二初字第607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韦波审判员  王有才审判员  廖庆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江荣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