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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执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为静诉胡道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为静,胡道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2执4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为静,女。被执行人:胡道收,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2执444号之一裁定书,于2016年10月09日向被执行人胡道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道收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77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仕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洪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