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执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为静诉胡道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为静,胡道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2执4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为静,女。被执行人:胡道收,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2执444号之一裁定书,于2016年10月09日向被执行人胡道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道收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777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仕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洪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