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6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熊振科与被告孙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振科,孙磊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6818号原告熊振科,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孙磊,男,汉族,其他信息不详。原告熊振科与被告孙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熊振科诉称,自2014年5月30日起,其承包被告的一间商铺进行装饰装修,并签订了装修合同,竣工验收后被告仍下欠工程款7.6万元,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7.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并在起诉状中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原告在诉状中所列被告身份信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根据原告所提供的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熊振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玉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