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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3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徐博与屠春夫、张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博,屠春夫,张杰,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304-2号原告徐博。委托代理人刘新祝、王爱云,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屠春夫。被告张杰。被告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深圳路14-6号。法定代表人吴耿荣,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任维斌、刘琳琳,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博与被告屠春夫、张杰、威海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保全金额140万元,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姚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新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