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301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胡爱琴与王怡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爱琴,王怡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4301民初1441号原告:胡爱琴,女,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委托代理人:米裕丰、王妍妍,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怡学,男,58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其他不详。原告胡爱琴诉被告王怡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爱琴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胡爱琴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爱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胡爱琴负担。审判员加依那古丽·胡那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史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