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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张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4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龙,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大专文化,大连市普兰店区农村经济发展局扶贫办工作人员,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原普兰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6年3月8日被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公诉刑诉〔2016〕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张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否认,但辩称肇事后因害怕便让其哥哥来处理此事,其是在警察到后离开现场的,该行为是否应认定为逃逸;车辆行驶中其曾两次提醒被害人房某系安全带未果,且肇事后其发现车胎爆了,该情节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否存在影响。因其不懂法的原因,对上述问题尚存疑问,但其服从法庭的裁判结果。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7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张龙驾驶辽B×××××号思威牌小型客车搭载房某,沿兴唐线普兰店路段由南向北超速(3.75%)行驶,行至该线21km+277m处时,因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辆失控撞到路边护栏,致车辆损坏、房某当场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法医鉴定,死者房某因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大连众森德泰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辽B×××××号小型客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约为83km/h。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房某无责任。肇事后,被告人张龙为逃避法律追究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后于2016年1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龙已赔偿死者房某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工作证明、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人姜某、孙某、车殿晶、张刚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速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交通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张龙对相关问题尚有疑问的辩解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了被告人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并找人冒名顶替的事实,该行为符合肇事后逃逸的构成条件;肇事后,公安机关依据现场情况及相关规定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亦未提出异议,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晓晖审 判 员  周景云人民陪审员  石玉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汤程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