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洪明与袁野、徐郧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明,袁野,徐郧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231号申请执行人陈洪明。被执行人袁野。被执行人徐郧梅。申请执行人陈洪明与被执行人袁野、徐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洪明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野、徐郧梅支付借款148000元及利息(以148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27日按年利率6%计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3260元、公告费860元、申请执行费2180元,共计1543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袁野、徐郧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袁野、徐郧梅所有的价值1543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