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05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1372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宇,甘肃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毛丰美,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计1205元,由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云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