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1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0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林颜宠、李前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林颜宠,李前煜,许洁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13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住组织机构代码:730915560,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泰安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毛建军。被执行人林颜宠,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李前煜,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许洁旋,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5)温苍商初字第28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林颜宠、李前煜、许洁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当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林颜宠缴纳执行款2295832.8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前煜、许洁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逾期履行的,交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13754元,执行费2535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房管部门查询,发现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威龙商城10幢107、108、109、110、111、112、113室、苍南县龙港镇威龙二街46、48、50、52、54、58、60、62、64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前煜名下,上述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正在处置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小额存款或无存款;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林颜崇、李前煜、许洁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13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云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爱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