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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15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靳程淙与被告师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程淙,师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1512-1号原告:靳程淙,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告:师军,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靳程淙与被告师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田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