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刑初59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克×,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羁押。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6]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克×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克×在本市西城区小铜井胡同西口,趁人不备,以掏兜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张朋玫瑰金色苹果6S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620元;被告人克×于当日被抓获,被盗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张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克×具有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克×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程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赵智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