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曾成该与被告赖开益、赖开乐、赖开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成该,赖开益,赖开乐,赖开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3183号原告:曾成该,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赖开益,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被告:赖开乐,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被告:赖开贡,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成该与被告赖开益、赖开乐、赖开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曾成该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曾成该将与赖开益、赖开乐、赖开贡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曾成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成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曾成该负担。审判员 林清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