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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曾成该与被告赖开益、赖开乐、赖开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成该,赖开益,赖开乐,赖开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3183号原告:曾成该,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赖开益,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被告:赖开乐,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被告:赖开贡,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成该与被告赖开益、赖开乐、赖开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曾成该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曾成该将与赖开益、赖开乐、赖开贡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曾成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成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曾成该负担。审判员  林清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