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2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杭州宝国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华都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杭州宝国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华都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冯雪宝,莫美芬,冯卫国,金雁,李庆江,濮利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2621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湖北路171号经纬大厦。代表人:曹周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佳荣、陆中骐,该支行员工。被告:杭州宝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苏家社区。法定代表人:冯卫国。被告:杭州华都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车站路2-1号201室。法定代表人:冯雪宝。被告:冯雪宝,男,195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莫美芬,女,195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冯卫国,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金雁,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李庆江,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濮利凤,女,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杭州宝国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华都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冯雪宝、莫美芬、冯卫国、金雁、李庆江、濮利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孔 政代理审判员 岳玉婷人民陪审员 杨仁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夏丽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