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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民初7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德安与张榆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安,张榆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7064号原告:王德安,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张榆楠,女,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原告王德安与被告张榆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王德安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榆楠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德安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德安撤诉。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李林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杨丽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