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4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寿光市金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庆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金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4269号申请人寿光市金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金海路与健康街交汇处水木清华沿街楼01号。被申请人山东华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李王村。同一社会信用代码:370783228009120。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寿光市金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华庆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庆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7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山东东方誉源现代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寿国用(2012)第00103号工业用地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庆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7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寿光市金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山东东方誉源现代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寿国用(2012)第00103号工业用地。申请费4420元,由申请人寿光市金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坤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