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3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余中富与王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中富,王金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3909号原告:余中富(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5********),男,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王金亮(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5********),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原告余中富诉被告王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余中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中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中富撤诉。案件受理818元,减半收取409元,由原告余中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教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方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