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4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厦门市立方艺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欢茂工艺品厂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立方艺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欢茂工艺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4331号原告:厦门市立方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火炬东路15号第五层。法定代表人:高力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欢茂工艺品厂。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大陈一村。经营者:郑一敏,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立方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欢茂工艺品厂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立方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厦门市立方艺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万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