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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民终2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玉成与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成,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25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成。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华,淮安市清河区维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北京北路536号。法定代表人:孙海斌,该单位镇长。上诉人张玉成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合同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4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玉成以被上诉人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人民政府已经答复处理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玉成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玉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张玉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玉虎审 判 员  孙 洁代理审判员  丁 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