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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彦亭芳、马宏武诉被告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老干部回迁综合楼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彦亭芳,马宏武,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老干部回迁综合楼项目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1293号原告彦亭芳,女,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原告马宏武,男,62岁,退休,住双辽市。被告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双生。被告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老干部回迁综合楼项目部。负责人,姜晓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彦亭芳、马宏武诉被告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双辽市城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老干部回迁综合楼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彦亭芳、马宏武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彦亭芳、马宏武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 平代理审判员  刘丽杰人民陪审员  于永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