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803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爱英与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爱英,黄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3民初1501号原告吴爱英,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黄杰,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市辖区。原告吴爱英诉被告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爱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9元,申请费27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文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华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