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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10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家亨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亨,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0610号原告:李家亨。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吕仲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1号。负责人:简路易,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家亨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郎素琴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家亨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家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家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家亨承担。审判员  郎素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