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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春霞与被执行人佳木斯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霞,佳木斯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王春霞,女,住同江市。被执行人佳木斯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同江市翰林院售楼处,法定代表人:勾宪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霞与被执行人佳木斯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881执10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青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天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