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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文彬被执行人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7.125万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南阳港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河南中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郑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俊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