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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11执2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华金达钢管租赁站、中国建筑一局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华金达钢管租赁站,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11执2025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华金达钢管租赁站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110717-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11民初0073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33×××#1的存款人民币3130977.0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军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顾金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