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02民初3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巫树芬与张毕英、谭定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树芬,张毕英,谭定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3954号原告:巫树芬,女,196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诚(特别授权代理),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毕英,女,195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谭定贤,男,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巫树芬与被告张毕英、谭定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巫树芬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巫树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树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巫树芬负担。审判员 王芹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