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4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崔志虎与张生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虎,张生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1405号原告:崔志虎,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张生根,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原告崔志虎与被告张生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崔志虎以经法院做工作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志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志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崔志虎负担。审判员 肖东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