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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4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崔志虎与张生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虎,张生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1405号原告:崔志虎,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张生根,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原告崔志虎与被告张生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崔志虎以经法院做工作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志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志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崔志虎负担。审判员  肖东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