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30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时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30民初1102号原告:时某,女,1983年2月9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被告:李某,男,1990年9月9日出生,回族,户籍孟村县。时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立案。时某于2016年10月9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时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娇娇负担。审判员 刘培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宁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