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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安化农商银行与谭算军、戴雨兰、肖高元、戴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算军,戴雨兰,肖高元,戴云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3民初1851号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化农商银行”),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21号。法定代表人:胡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安化农商银行员工。被告:谭算军,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被告:戴雨兰,女,1961年4月5日出生。被告:肖高元,男,1953年5月3日出生。被告:戴云兰,女,1958年2月26日出生。原告安化农商银行诉被告谭算军、戴雨兰、肖高元、戴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柳小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汤 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