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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3执9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900-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5号。(下简称农商行)法定代理人姜涛,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喻成平,系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宝丰支行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上诉。被执行人张龙,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3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龙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宝丰支行账户81×××03内存款全额冻结,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飞审 判 员  郑 鹏代理审判员  张白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骆孝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