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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1121执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武爱斌与胡俊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爱斌,胡俊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1121执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爱斌,农民。被执行人胡俊武,干部。本院在执行武爱斌与胡俊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受理后向被执行人胡俊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俊武存款19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申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樊世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