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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4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吕娇、陈宏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吕娇,陈宏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4642号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石桥北街25号。法定代表人:蒋忠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娇,女,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陈宏志,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娇、陈宏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岩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彦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