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4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吕娇、陈宏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吕娇,陈宏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4642号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石桥北街25号。法定代表人:蒋忠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娇,女,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陈宏志,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娇、陈宏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泓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岩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彦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