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吴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5刑初246号公诉机关定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定远县。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于1993年1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09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2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6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6〕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卫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6月1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定远县池河镇街道红太阳菜市场和文化巷一处两间瓦房内开设赌场,提供场地、牌九供他人进行赌博,并雇佣芮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在赌场抽头、望风,非法牟利20000余元。2016年6月1日15时许,定远县公安局民警在定远县池河镇街道文化巷两间瓦房内当场查获参赌人员数名及赌具牌九一副、赌资若干。2016年6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到定远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芮某某、李某某、朱某某、陈某、吴某、汤某、方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判决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赌具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20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对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所得二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汇泉人民陪审员 陈玲琍人民陪审员 胡业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单晓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