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执恢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李岩峰与陈春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岩峰,陈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恢217号申请执行人李岩峰被执行人陈春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岩峰与被执行人陈春成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5日扣留了被执行人陈春成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7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邱振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