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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8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廖聪、廖纯与被告谢兰芳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聪,廖纯,谢兰芳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8民初978号原告:廖聪,男,2006年3月出生。原告:廖纯,男,2012年1月出生。法定代理人:廖伍徕(原告廖聪、廖纯之父),男,1986年9月出生。被告:谢兰芳,女,1985年2月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才海,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聪、廖纯与被告谢兰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廖聪、廖纯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廖聪、廖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聪、廖纯撤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计1,410元,由原告廖聪、廖纯负担。审判员  胡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