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8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廖聪、廖纯与被告谢兰芳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聪,廖纯,谢兰芳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8民初978号原告:廖聪,男,2006年3月出生。原告:廖纯,男,2012年1月出生。法定代理人:廖伍徕(原告廖聪、廖纯之父),男,1986年9月出生。被告:谢兰芳,女,1985年2月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才海,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聪、廖纯与被告谢兰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廖聪、廖纯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廖聪、廖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聪、廖纯撤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计1,410元,由原告廖聪、廖纯负担。审判员 胡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