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终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于春林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终304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春林,男,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梨树县,住长春市绿园区,退休人员。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梨树县看守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春林犯非法拘禁罪、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吉0322刑初3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于春林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于春林,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2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莉审判员 李 楠审判员 李晓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巍娇 来源:百度搜索“”